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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旗 > 都市言情 > 劳动仲裁律师 > 第7章 劳动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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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律师,这一次碰到的这个家伙似乎很难对付吧。”看到办公室只有我们两个人,于庭长也就没有顾忌的说了起来。

“岂止是难对付啊,简直就是胡搅蛮缠。刚才他走的时候还大言不惭地说有的是办法拖死我们。”听到于庭长的吐槽,我也忍不住吐槽起来。

“他这话可不是吹牛,如果他真的有心,这个案子再拖个一年半载的一点问题都没有。”于庭长不忘提醒我。

“哎,这个案子我从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到现在都快半年了,我已经做好了和他们公司打持久战的准备了。”我叹了口气,无可奈何地自嘲道。

“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人,在法庭的时候说这个案子应该归劳动仲裁管,到了仲裁庭上又说这个案子仲裁委没有管辖资格。一看他的目的就不是讨论这个事情的对错,就是奔着恶心你们来的。”于庭长也帮我打抱不平道。

“是啊,在法院的开庭的时候他突然蹦出来一句这个案子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进入法院的诉讼,我就猜到他的目的无非就是通过这样的手段来恶心我的委托人,试图消磨他的时间精力让他在这个事情上知难而退,这样他就可以把欠我的委托人的那笔钱给克扣下来了。而且这段时间我也打听过,自从他开了那个提篮子的小公司之后被他这么折腾的人都有好多个了。”我只能苦笑着说道。

“提不提篮子的我们先放一边,这一次的仲裁支持你们的诉求问题不大。但是你恐怕要做好下一步法院诉讼的准备了,其实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到这里来搞这么一出了。”于庭长的话里透露出对周永清的厌恶。

“那于庭长我就不打搅你了,我也该回去一边等你们的裁决书一边做法院上诉的准备了。”我和于庭长打了个招呼之后就走出了他的办公室并轻轻地关上了门。

张峰看到我走出来,立刻迎了上来,急切地问道:“饶律师,怎么样?仲裁胜诉的把握大不大?”

“仲裁胜诉了有用吗?”我没有回答他,直接反问道。

“怎么会没用呢?”张峰很显然还没有想清楚这事情后续可能的发展。

“你觉得以周永清这个人的作风,仲裁结束了他会乖乖赔钱吗?肯定不会的。既然知道他肯定不会乖乖给钱,那么劳动仲裁的结果影响也不大。所以我们现在要做两手准备,如果他向法院上诉,我们就应诉,如果他没有上诉,我们就去申请强制执行。”我对张峰说出了我的想法。

“那我们怎么才能知道周永清有没有上诉呢?”张峰继续问道。

“你先回家等我的消息吧,既然我接了你这个案子,那我肯定就要把这个事情跟到底的。”我安慰张峰道。

“看来也只能如此了。”经历了五个多月的,张峰看起来也没一开始那么信心满满了。

又过了半个月,我才终于收到了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寄过来的裁决书,打开仲裁书我便迫不及待地读了起来。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长劳人仲字案〔2018〕xxx号

申请人:张峰,男,汉族,身份号证号码:……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饶xx,湖南华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南新星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周永清,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进行审理。

申请人诉称:2017年4月,双方签订了《湖南省xx县市政污水处理厂设计协议》,双方约定设计费用为七十万元,申请人已经于2018年1月按照协议的要求完成了设计任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设计成果并且通过了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申请人只支付了一十四万元的款项。经双方多次沟通,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2018年8月,申请人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诉讼讨要剩余款项,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目的的劳动合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设计费56万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是冶金部长沙设计研究院的在编员工,不可能同时与被申请人构成劳动关系,此案不归劳动仲裁管辖。即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同时与别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后续费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湖南省xx县市政污水处理厂设计协议》根据雨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目的的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本案劳动仲裁具有管辖权。虽然申请人同时与冶金部长沙设计研究院构成了劳动关系,但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并未因此影响该项目的设计进度并且被申请并未提出要求申请人改正的要求。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申请人已经按时按量的完成,申请人已经收到设计费一十四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住建部门的施工图审查意见等为凭,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且申请人已经按照双方的协议完成了工作任务,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的设计费用五十六万元。

本案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综上,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的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的十五天内支付申请人设计费五十六万元整。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后盖上了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红章子。